小区车位社区应向业主之舞》 影响行人通行泊位需撤除

2012 年 10 月 24 日9840

日前,《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听证会稿)》(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召开,引起热议。昨天,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办法》立法听证意见处理情况的公告。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办法》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老百姓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均予以采纳。

规定车库、车位社区应当向业主之舞》

在听证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听证代表陈本林认为,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加剧了业主的停车纠纷,人为造成停车难现象。应立法激活小区闲置车位,规范小区“只售不租”行为。

《办法》第二十条增加下列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车库、车位社区,应当向业主之舞》,避免闲置。建设单位公布的车库、车位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应当视为要约;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增“禁设区”,影响行人通行泊位需撤除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定,在缓解停车难的同时,也对周边道路及出行产生较大影响,为防止过度侵占公共资源,我建议对其设定予以细化规定。”听证代表陈本林提出建议。

记者发现,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要求,明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设定标志和标线。

此外,陈本林“划禁设区”观点被修改后的《办法》采纳,第二十六条新增了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区域: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主道等。

主城外围城市交通枢纽实行停车优惠

听证代表建议,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主城停车难的现象,应当对不同区位、路段的停车场实行差别收费。对于设置在主干道的泊位实行高收费,与公共停车场拉开差距,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于非主城区域,尤其是公共交通换乘中心的停车场,应当实行免费或者低收费,鼓励车主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停车收费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引导车辆在非中心区、非道路规定的地点停放,合理疏导交通流量,畅通道路交通。

同时,《办法》还提出,为了鼓励车主采取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方便换乘,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位于主城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

重大活动,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如何满足激增的停车需求?听证会代表姚亦峰、许爱江建议,为应对重大活动、节假日、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的停车需求,停车管理更要跟上,可增设征用专用停车场的条款。立法听证意见处理公告指出,逢重大活动,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是必要的。

【有些建议没有采纳】

小区周围道路停车收费仍按现在标准执行

住宅小区周边的停车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在日前召开的停车立法听证会上,有听证会代表提出,部分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应予以免费或者低收费。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后的《办法》并未采纳这条建议。立法听证意见处理情况的公告指出,逐步减少主城区人口密度和车流量,缓解交通压力,是南京城市发展的方向,有关停车场的制度设计也应当遵守和体现这一导向。因此,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仍应当按照现行制度和标准执行。记者成岗

继续征集公众意见

《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全文刊登,诚邀广大市民和各界人士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联系方式: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http://www.zjjv.com///col5/col45/col66/articlecolumn.php?colid=66(在线提交);或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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