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农村时期留守妇女婚姻家庭状况探析

2013 年 7 月 5 日3290

【论文提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大量的农民工涌进城里,他们的配偶——“留守妇女”这样一群特殊而庞大的群体,则留在了相对偏远落后的农村。她们是处在弱势的地位,却要撑起家中半边天的女性,她们为农村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但是,她们的婚姻生活却频亮红灯,离婚现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本文从多个角度阐述留守妇女在她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中遭遇的种种问题,面对这些问题,留守妇女该如何维护自我权益,走向属于自己的道路。

【关键词】新农村;留守妇女;婚姻;权益;保障制度

随着现代城市工业化的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日趋提高,人们对生活的质量也要求越来越高,城市的发展催生了大批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迅速涌向城市。他们的配偶——“留守妇女”这样一群特殊而庞大的群体,则留在了相对偏远落后的农村。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她们的婚姻家庭,使她们的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一、留守妇女基本的婚姻情况

1、两地分居是基本现状。许多农民工进城打工往往是一年才往返家里一次,有时甚至是几年都不回家,距离的产生会让人与人之间发生很多微妙的变化,夫妻沟通的减少,感情的淡漠常易产生矛盾,日趋激化进而影响夫妻感情,表现为夫妻没有身体与心灵的交流、第三者的出现、互相猜疑、一方从不回家找不到人等现象的出现,遭成夫妻双方常年争吵,影响家庭和睦,严重的甚至导致离婚现象的发生。

2、离婚现象逐年上升。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问题普遍存在,相当一部份家庭都存在家庭生存压力、感情不和、时常打架、性别观念的负面影响、性生活无法保障、财产(主要涉及房产)纠纷等种种问题,从而影响了婚姻的稳定性,婚姻危机一触即发。就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2011年第一季度已审结的离婚案件共计39件,最终达成离婚协议的共有26件,离婚率达66.7%。

二、影响留守妇女婚姻的存在问题

(一)家庭暴力

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确认和保护的[1]重要内容。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有个调查公示情况:“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三分之一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入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这表明目前配偶问题的家庭暴力在我国仍相当严重地存在,而且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现象农村比城市要严重。”

经过分析,大致得出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有以下四种:

(1)“闪婚”、“盲婚”现象带来的后果。随着现代婚姻观念越来越开发,相识几天、见面不久即“闪婚”的现象在农村并不少见,这种一时冲动带来的婚姻伴随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对方的品德、家庭、经济、性格都没有充分深入地了解,造成婚后吃亏的一方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女方。而“盲婚”亦是如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现在在一些地处偏僻、思想落后的农村仍然存在。

(2)男方的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容易导致家庭暴力。如思想陈腐,认为老婆娶过来就是自己的所有物,“打老婆”不犯法。或是本身性格暴燥、心理执拗,一言不和即动手打人;疑心病过重,易怀疑妻子不忠,不分清红皂白便采取的暴力行为;有吸毒、赌博等不良行径等等都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

(3)过多地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而使用暴力。特别是因为妇女要求离婚或者想要迫使妇女离婚而使用的一种暴力行为。例如崇左市罗白乡的一名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在街头与前夫相遇并遭其威胁,丈夫一路追打,后妇女跑进当地法庭,借由法官的帮助下才得以脱身回家。[2]

(4)财产纠葛导致的暴力行为。夫妻双方之间就日常开销、赡养老人、子女费用发生的争执,包括离婚后双方就金钱、房产分割等等的问题容易上升到暴力层次,这时候受害的往往是较弱的女方。

留守妇女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

虽然家庭暴力对留守妇女造成了很大的身心伤害,但是由于所处的环境较为复杂,村里人口不多,所以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往往会很“好面子”,不敢讲,不好意思讲,别人问起伤口也闭口不提,受到暴力对待只会逆来顺受,这样无疑是默许家庭暴力的存在,长期发展下去,终究会引发不可调和的大矛盾。

(二)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现象时有发生

农村家庭中,外出务工的男方本来是为了改善家中生活环境,追求更为富裕的生活。怎料进城后自己所处的环境有了大改变,与之前相比形成极大的反差,严重影响着他们的婚姻价值观,导致近年来,农民工家庭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现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对于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现象发生的一方发生在外出务工的男方身上的主要原因有:

(1)精神空虚,无人约束。农民工独自离家一人在外漂泊,容易导致精神空虚,生活单调,不可避免地想“找乐子”,与妻子的交流也仅仅止于依靠通讯工具,远距离的婚姻缺乏约束力,我行我素,久而久之的放纵行径潜移默化了婚姻观念,造成离婚现象的发生。

(2)前期婚姻基础不牢靠。外出务工的大多数农村的青壮年,受传统封建旧习俗的影响,他们在狭小的环境中寻找另一半,早早成家,“闪婚”、“盲婚”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双方婚前无基本的了解和交流,在婚后男方外出务工分开后更为脆弱,偶尔通电话也不知道该如何交流,以双方沉默告终。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为日后婚姻的解体埋下了隐患。

(3)经济、地位发生变化。农民工在外拼搏是为了让家中过上更好的生活,经济有所改善本是一件好事,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工心理转变的落差,长时间与农村家庭的分离,导致已经富裕起来的部份农民工喜新厌旧,不想再回到以前过的那种生活,无视家中的“糟糠之妻”,转而在城市中寻找符合他现在身份地位的“红颜知己”。

(4)长期两地分居。虽然现在时代在发展,手机、网络等通讯工具普及了全国大中小城市包括许多农村地区,可以让两地分居的夫妻网上对话、可视聊天,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受纸醉金迷的花花世界所影响,缺乏身体交流的两人都会受到不同思想的影响进而慢慢地有了新的婚姻观念、价值尺度而形成心理上的距离,做出背叛配偶的事情,东窗事发后往往容易导致婚姻破裂。

留守妇女对待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的态度:

受封建传统思想的毒害,自小生长在留守妇女或多或少会存在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消极心态,甚至认为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从而导致了她们在婚变这件事的地位上处于被动的状态。明知在外务工的丈夫有了婚外情或者非法同居,却“眼不见为净”,放纵或默许这种恶行,表面上看,虽然名分犹存,但是这样的婚姻拉锯战,到头来身心俱疲,人财两失,受到伤害的还是妇女居多。

(三)生存压力带来的负面影响

留守在农村家中的妇女,除了要面临家中老人的赡养、照顾尚且年幼的孩子外,还要从事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目前现阶段而言,许多地方仍旧贫穷落后,在农业生产的很多环节中还是停留在使用简陋的手工劳动工具的阶段。如此一来,留守妇女的负担更重,生活压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影响着婚姻生活中方方面面,表现的问题有:

(1)家庭角色转变,“主内”变“主外”。传统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夫妻相处分工模式,因为农民进城务工而发生了转变,家中大小事务,如农业生产安排、经济投入分配、家人生活起居都压在了留守妇女的肩上,给她们造成了严重的负担,影响着她们的身心健康。一方的失衡势必会对婚姻关系产生负面的影响。

(2)社会竞争激烈,找工难。农民工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在城市闯荡所面临的困难较大,能做的都是体力劳动,择业面小,失业率高,使得生存压力增大,影响着人们的心理,特别是农村家庭生活中因老人患病、孩子上学等等种种问题造成的经济拮据之时,夫妻间的调节能力和承受能力减弱,成为婚姻不稳定的一大诱因。

(3)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政策[3]现象仍旧影响农民工家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大量的农民希望能够进城买房,享受市民的生活,同时也为了给孩子更加良好的教育,结束与配偶的两地分居,留守妇女不再留守,一家团聚。但是由于城市居高不下的房价,多个城市“限购令”[4]的出台,农村户口遭遇尴尬,更有条条框框的政策影响着农村家庭在城市购置房产,如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首要条件就是“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家庭常住户口”。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农民工家庭无法实现转移,进城务工的农民依然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样的城市保障与社会福利,两地分居现象没有得到改变,婚姻隐患未能消除。

(4)农民工“跳楼讨薪”的背后。进城务工的农民,为了过年回家能有个交待,辛辛苦苦干了一年,自己卖命的血汗钱却没有办法顺利的拿到手,讨要工钱的时候还要遭受“包工头”的耍赖和喝骂,于是,走在极端路上的“跳楼秀”已成为农民工讨薪屡禁不止的“手段”。 用人单位的恶意拖欠薪资,诉诸法律讨薪繁琐耗时的程序,再有个别职能部门工作不力,导致依法讨薪不能公正、有效率的执行,使得不少农民工只能在漫长的等待中收获无奈,“跳楼”成了最下策的选择,若真的不幸发生,农村家庭的配偶成了间接受害人。

(四)其它存在的问题

(1)婆媳矛盾影响到婚姻质量。现在的农村一大家子住在一起的情况仍旧普遍存在,大多数的留守妇女还是和家中老人住在一块,婆媳之间难免会出现磕磕碰碰的情况发生,这时候需要丈夫居中调和,但是外出务工的丈夫在没有正面接触的情况下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婆媳战争越演越烈,甚至影响婚姻的和谐乃至婚姻失败。

(2)没有强有力的“后盾”。“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这句话反映的现象直接今天仍时有发生,一些农村家庭里,“嫁女儿”等于“卖女儿”,只要对方肯付出足够的礼金,不看对方人品、性格、家庭,就把女儿嫁过去,这样的娘家,无法给予女儿足够的支持,使得嫁过去的农村妇女即使在婆家受气也毫无办法。

(3)配偶责任感的缺失。丈夫不尽家庭义务,“离家出走”一去不返的现象并不少见。自小在农村生长的孩子,由于父母忙于农活,家庭成员众多,父母管之不及,使得部份孩子长大后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存在做事不认真、生活草率、过分关注自我、心中无他人、做事随便、不计后果等一系列责任意识淡薄的现象,在外打工也是为了远离农村的家庭,远离家中负担,这样的农民工家庭,往往受到伤害的也是留守在家中的妻子。

总的来说,留守妇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了历史、社会、经济等等一系列复杂的原因在内,这些原因或多或少都使得她们处在弱势地位。德国社会学家穆勒认为:“结婚的动机在于经济、子女和感情三大因素。它们的重要性依据时代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则是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5] ,但是就当代中国新农村的留守妇女而言,理想中的爱情与婚姻,却远远没有现实来得重要,她们中的许多人为家庭付出了许多牺牲,在很大程度上又无法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她们的现状及所面临的婚姻问题,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怀。

三、改善留守妇女婚姻状况的建议和措施

做为社会现实中庞大的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已经是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难题之一。要解决她们所面临的婚姻难题,最根本的办法就是从多方面关怀留守妇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她们的基本权利,此外最好的是能让留守妇女不再留守,使夫妻双方在同一地方实现就业,或者地方创造条件让外出务工的男性回乡就业创业,从而减少农村留守家庭数量。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留守妇女权益。前面说过,留守妇女为婚姻和家庭做出了许多的牺牲,这一类的牺牲,包括她们的青春、健康、爱好、梦想等方面,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应该完善对留守妇女的婚姻保护机制,因为一旦婚姻出现危机,婚姻前期负出越多,受到的伤害与打击就越严重。在现实离婚时,由于妇女在经济上长期依附男方,给了男方许多机会隐匿或转移财产,使法院在判决离婚财产时,因缺乏证据,给判决带来困难,使农村离婚妇女权益受到很大的侵害。而在法律法规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后扶养义务的规定缺乏明确的公共政策理由。《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按该条款,如果双方约定是采用共同财产制或未作约定而适用《婚姻法》的共同财产制,那么付出很多家务劳动者就无法提出经济补偿请求。另外,虽然该条款提到了家务劳动的家庭分工概念,但是它并没有给出清楚的补偿标准。这在实践中会给法院带来操作上的困难。[6]因此,改善这一状况,需要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做为依据,并承认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贡献如干农活、做家务、照料老人小孩等所付出的劳动价值,改善妇女的不公正待遇。

(二)提高留守妇女的法律意识,加大维权力度。最关键的一点是要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她们的学法用法能力与自我保护意识,把她们从一些旧的封建思想,如“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尊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乡村等一系列普法活动,提高留守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从根本上扭转农村“老婆是自家的,打老婆不犯法”这一类错误的认识,从而为农村的妇女维权工作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农村综合治理工作。各地政府部门联合妇联等相关机构给予留守妇女更多的帮助,建立村镇服务机构,设立咨询室或增加热线,以便在她们婚姻家庭亮起红灯或出现问题时,可以找到相应的地方或部门去倾诉和寻求解决方式,并且可以让相关部门及时了解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介入有倾向性矛盾纠纷的家庭,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谐。村委和妇联等机构还可以组织帮扶小组,引导留守妇女彼此之间在生产劳动中互相帮助,日常生活中互相扶持,人身安全上互相支援,并互相倾诉各自的婚姻家庭生活,化解心中苦闷。

(四)加大力度投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填补留守妇女精神空白。由于农村文化、娱乐设施条件较为简陋,留守妇女除了忙于家庭生计、照料老人、小孩外,缺少与外出务工的丈夫面对面的交流,精神上难免会感到空虚。因此,在农村里多建一些例如辅导班、图书室、网吧等文化交流场所,让留守妇女增长知识,提高文化水平、增强生活能力,逐步培养建立农民自己的文艺队伍,丰富留守妇女的文化生活,提高她们的眼界和思维能力,使她们摆脱在婚姻生活中只懂得依附丈夫的被动局面。

(五)解决农民工回乡探亲难,实现家庭团聚。现阶段我国的劳动法律还没有明确给予外出农民工回家探亲假,社会在这方面也没有制度可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农民工请假回家可能会导致损失经济收入,甚至工作机会,让外出农民工不敢多回家,基本上一年才回家一次,如果条件艰难甚至几年才能回一次家,这样直接导致了留守妇女出现情感及性权利方面的缺失。因此,可以进行两个方面的改善:一是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放宽城乡户口迁移制度,并可以城市里逐步提供给予农民工家庭住房、看病、孩子上学等一系列的社会保障,使在城市打工的农村家庭能够一家团聚,结束两地分居;二是让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假”,并尽快立法试点。先在一些经济效益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大型企业尝试推行,使农民工更多地享受公平待遇,查看社会效果。“让在外务工的农民工每年都有探亲假,是缓解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一个好途径。”在贵州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喻培萱委员分析说,农民工回家过年和专门回家探亲的心情是不一样的,过年基本上是“走亲戚、看热闹”,而“探亲”则可以更多地帮助妻子进行生产劳动,减轻农村留守妇女的重体力负担,增进夫妻感情,稳定家庭。[7]

(六)发展乡镇企业,鼓励外出务工的农民回乡创业。外出务工的农民主要还是以青壮年男性为主,在外打拼多年的他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城市文化熏陶,积累了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工作经验,个别优秀的农民工已经具备了相应的创业能力。因此,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拓宽农村致富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动员和鼓励处于流动状态的青壮年劳动力实现在本地就业或自主创业,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力大量外出流失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推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家庭的和谐稳定安康。

【注释】:

[1]邓伟志,徐榕.家庭社会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34

[2]案例摘自《广西法院网》:http://http://www.zjjv.com///public/detail.php?id=38716,《妻欲离婚街头遇夫遭威胁 法官助“避难”妻撤离》。

[3]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一般是指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相关网站:http://http://www.zjjv.com///view/735820.htm

[4]“限购令”是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的: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相关网站:http://http://www.zjjv.com///view/4452289.htm

[5]邓伟志,徐榕.家庭社会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34

[6]郁光华香港大学法学院《从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的婚姻法改革》,相关网址:http://http://www.zjjv.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4881

[7]《 中国青年报 》(2011年01月23日01 版)《4700万留守妇女事关农村稳定,贵州省政协委员呼吁:让农民工也有探亲假》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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