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非法经营药品致严重安全隐患 应予以惩处

2014 年 11 月 18 日2980

  中新网11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今日表示,非法经营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而且给药品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应该予以惩处。

  “两高”今日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韩耀元指出,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监管制度。实践中,一些非法生产、经营药品、药品原料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药品安全,有必要予以刑事制裁。因此,《解释》规定了非法经营罪。

  韩耀元表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衡量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必要性的基础上,《解释》对两类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的;二是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的。这两种非法经营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而且给药品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应该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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