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春节期间本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2015 年 2 月 22 日2940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现就2015年春节期间本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养)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七)节日群众性活动场所;

  (八)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

  (九)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具体范围以警示标志规定为准);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路段:八一路步行街。

  (二)禁放区域:东平国家森林公园、上海东滩湿地公园、上海西沙湿地公园及养老场所(含无证养老场所)为本县禁放区域。

  三、供应本县的烟花爆竹,须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统一采购和批发。各销售单位必须取得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经营。

  四、严禁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快递烟花爆竹。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建筑物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放标志。

  六、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要结合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七、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正确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门窗,根据各居民小区实际,划定相对集中的安全燃放区域,及时清除小区内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八、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各单位要加强集中燃放期间的值班守卫力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事故。

  九、广大群众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禁止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建(构)筑物室内、屋顶、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

  广大群众在老街、窝棚简屋等耐火等级较低的建(构)筑物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做好巡防守候等安全防范措施。

  十、广大群众应当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不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在查实后给予奖励。

  十一、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报受理电话110、12345、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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