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015 年 3 月 9 日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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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北京市法制办近日就《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24日。根据《办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将被依法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

  《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其中,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办法》规定,本市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内容应当包括:排查时间、隐患类型、所在位置、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至少保存1年,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至少保存3年。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定期公示的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无法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在事故隐患所在位置或场所设立警示标识,及时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治理措施及应急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并可对有根据认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物品,依法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施工、停止使用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依法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若违反《办法》规定,管理部门可以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并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办法》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查证属实的,应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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