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2015 年 4 月 4 日1860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推动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科学评估政府、部门和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部门利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政府、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考核。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指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教育、医疗、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各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卫生、水利、农业、林业和旅游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民爆物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等专项安全管理职责的公安、质监和气象部门。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以各级政府、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情况为依据,考核内容公平,考核结果公开。被考核单位可以随时通过信息系统查看排名和各项指标得分情况,从而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

  (二)简单实用、便于操作原则。在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的前提下,精炼考核指标和内容,所有考核指标结果全部为隐患排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力求简单实用、便于操作,减少人工干预。

  (三)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原则。尽量将带有共性、能够横向比较的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类型企业,注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和实效的评估,引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三、考核指标

  (一)政府、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1.“隐患排查清单管理”工作完成率。

  2.纳入信息系统企业率。

  3.企业基本信息完整率。

  4.隐患按时上报率。

  5.隐患按时整改率。

  6.隐患上报量。

  7.亮灯企业查处率。

  8.其他企业抽查率。

  (二)专项安全监管部门。

  1.隐患按时整改率。

  2.亮灯企业查处率。

  3.其他企业抽查率。

  (三)企业。

  1.“隐患排查清单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2.企业基本信息完整率。

  3.隐患按时上报率。

  4.隐患按时整改率。

  5.隐患上报量。

  四、考核方法

  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分值表”(见附件2、3、4),自动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打分。满分为100分,最低得分为0分。分数由高到低由系统自动排名。

  五、考核结果使用

  (一)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其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季度、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分的唯一依据。

  (二)企业绩效考核结果可作为衡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并可作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和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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