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自助性户外运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6 年 10 月 4 日28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助性户外运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同意,已以(新政办〔2016〕127号)印发。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自助性户外运动,是指社会公众在山地、峡谷、沙(荒)漠、河流(湖泊)等自然场地自我组织、自行开展的具有高度危险或者潜在危险的竞技、健身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日常管理,探索通过登山协会或户外救援团体进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二)对户外运动按风险程度主动提出相应安全提示,完善备案等管理机制。

(三)根据时间、气象、地质等实际情况,对区域内的高危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条 户外运动团体组织应当依法经工商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严格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措施,做好风险防范。

第五条 实施户外运动前,组织者应当按风险程度为参加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六条 在夏特古道、乌孙古道、狼塔古道等高度危险户外运动线路,或者在有潜在危险的其他区域进行自助性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应当制定具体活动预案或计划,向当地户外救援团体报备,同时告知参与者。

活动预案或计划包括进出活动区域的人员、路线、行程安排、风险难度级别评估、安全器材和通信医疗等装备情况、注意事项及救援准备措施等。

第七条 县域内存在第二条所指的户外运动的场所或探险路线的,应当建立户外救援队,配备救援装备,健全救援机制,提高救援能力。

第八条 户外运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专业救援队伍、活动组织者、户外救援团体和志愿者联动的救援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户外救援报告,应当组织公安、消防、户外救援团体及志愿者等营救力量开展救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救援服务以及政府、活动组织者、被救援者和保险公司多方共同承担救援费用的机制。

第十一条 政府组织救援的,应当为救援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二条 户外运动者自行进行户外运动,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应急通信设施等,做好风险防范。鼓励户外运动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三条 在户外运动中发生危险或意外,活动组织者、参加者应当及时启动自救预案,采取有效的救助和处置措施;需要外部救援的,应当及时请求救助。

户外运动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第十四条 在确定仅靠地面救援力量无法完成救援任务时,事发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领导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直升机参与救援的请示。

第十五条 在直升机参与救援过程中,当地政府要配合做好通信、气象、生活、油料、交通及经费等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及新型媒体,加强户外探险、应急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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