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站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

2017 年 10 月 31 日2220

&nbsp&nbsp&nbsp&nbsp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李亚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30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nbsp&nbsp&nbsp&nbsp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一直以来,各新闻网站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为繁荣发展网络新闻信息,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从业人员也面临接受职业培训少、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等发展难题。

&nbsp&nbsp&nbsp&nbsp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强化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强化网信工作、新闻舆论工作等的政策法规等方面教育。

&nbsp&nbsp&nbsp&nbsp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国家和地方网信办将建立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信用档案和黑名单;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所在单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并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了解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和不良从业行为,妥善进行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

&nbsp&nbsp&nbsp&nbsp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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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nbsp增设新技术新应用 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nbsp&nbsp&nbsp&nbsp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李亚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30日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nbsp&nbsp&nbsp&nbsp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中所指的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是指,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

&nbsp&nbsp&nbsp&nbsp规定对服务提供者评估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强化人员队伍建设。二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或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开展安全自评估。自评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三是为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配合,并及时完成整改。

&nbsp&nbsp&nbsp&nbsp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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