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网站”被黑”出现违法信息 校方要负法律责任

2018 年 2 月 22 日1920

&nbsp&nbsp&nbsp&nbsp学校网站“被黑” 校方要负法律责任

&nbsp&nbsp&nbsp&nbsp网站被黑客侵入涉嫌违法,网站负责人要不要担责呢?日前,宁乡市公安局通报,当地一所学校遭到黑客侵入,出现违法信息,该校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nbsp&nbsp&nbsp&nbsp1月9日21时30分许,宁乡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宁乡市某民办学校用于内部教学交流的网站出现了违法有害图片,疑似遭黑客侵入。宁乡公安的网警们迅速行动,启动应急处置措施,责成该学校切断网络,阻断了有害信息的进一步传播。随后,网警们在湖南省公安厅、长沙市公安局等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对该学校网站进行了详细的现场勘验和数据分析,并对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询问,查清了基本案情,认定该事件为一起境外黑客非法实施的网络侵入事件。

&nbsp&nbsp&nbsp&nbsp经查,该校虽建设了较为标准的简易机房,为网站建设配备了WEB服务器和视频服务器,但未落实履行法律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让境外黑客有机可乘,校方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nbsp&nbsp&nbsp&nbsp宁乡市公安局依法对该校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局网安大队教导员孙建勇提醒, 我国在网络政策上主张“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运营的网站和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承担安全义务。“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网吧的网络电脑要及时升级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堵塞安全漏洞,以免黑客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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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nbsp网络运营者安保义务

&nbsp&nbsp&nbsp&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履行以下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nbsp&nbsp&nbsp&nbsp(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nbsp&nbsp&nbsp&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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