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高空抛物不妨试用重典

2014 年 12 月 10 日3010

  近期,福建厦门岛内频频发生高空抛物乱象,记者采访后发现,高空抛物种类繁多,有的是被锅砸中,有的险被菜刀击中,还有的则是险些被卫生巾砸中脑袋,至于高空抛垃圾更是时有发生。频繁发生的高空抛物乱象让不少市民气愤不已(12月7日《海峡导报》)。

  高空抛物现象在坊间被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原因就是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特别是高空抛物的危险常常让民众步步惊心,像厦门市区发生的“天降菜刀”、“天降一口锅”等乱象,怎不令人恐惧。

  虽然,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虽然,这一规定就已经明确责任,使之前很多因高空抛物伤人而找不到具体侵权责任人的民事案件终于有法可依了。但显然,并不能有效杜绝高空抛物乱象。

  进一步看,高空抛物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制度建设和文明教化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空抛物问题时,就有必要采取重典治乱的手段了。要知道,良好的文明环境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而人的行为习惯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好的习惯,固然要靠教育灌输,但也要靠法律严格的管理与约束。对于不道德的行为从严治理,时间一长就会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为。要知道文明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严法所培养出来的,是长期严格管理而水到渠成的结果。

  新疆 沈峰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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