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纠纷岂是“免死金牌”

2015 年 1 月 3 日3010

发表于5月7日

发表于5月7日

  回放:4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对南京“富二代杀妻”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仅因听信传言而怀疑妻子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妻子数十下致死,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结合具体案情,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文以本案以及近年发生的情感纠纷为样本,对杀亲属、恋人“罪轻一等”的正当性进行追问。

  点评:界定情感纠纷杀人与社会上杀人在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方面的差别,通过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其必要性毋庸置疑。但一些案件却常常令人困惑:不答应被告人求爱,被害人有过错吗?被怀疑有外遇而否认并辩解,被害人有过错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杀害被害人的被告人“罪轻一等”的根据,究竟在哪里呢? (李曙明)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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