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不堪家暴杀夫的妻子获五年轻判

2015 年 3 月 6 日4280

  正义网温州3月6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温萱)昨天,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姚荣香故意杀人案,当庭以故意杀人罪一审从轻判处不堪家暴杀夫的姚荣香有期徒刑五年。这也是3月2日最高法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浙江宣判的首例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

  该案在庭审中还引入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针对案件中涉及的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出庭,协助法庭查明案情。

  今年32岁的姚荣香是江西省上饶县人,15年前来浙江省温州市打工,嫁给了方某,并先后育有四个子女。

2014年8月17日凌晨,姚荣香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发达鞋厂三楼员工宿舍内,因丈夫方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以及案发前一天向自己提出离婚,要求自己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等事由,产生杀害方某的想法。姚荣香遂持铁棍猛击方某头部数下,又持菜刀实施割颈,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方某系头部遭棍棒类物体多次打击和颈部遭受长刃锐器多次切割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左侧颈外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姚荣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姚荣香因受家庭暴力,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姚荣香承认自己不堪家庭暴力,迫不得已才杀了自己的丈夫。

  庭审现场,最高法应用法学研究所专家陈敏作证时说,姚荣香故意杀人案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她在长期受虐,压抑情绪,而产生绝望时,会暴发以死相拼的不良情绪,但不会对其他的对象产生伤害的行为。也就是说,暴发报复的念头和行为,有特定的对象,对社会的危害不具扩散性。

  法院审理后,依据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出台的《意见》第20条规定,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依法对姚荣香故意故意杀人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有关专家认为,此意见的出台,系当前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多之故,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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