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 丈夫一怒放火烧自家车获刑

2015 年 7 月 12 日3680

扬子晚报网7月6日讯(通讯员 张伊扬 记者 於苏云)两口子过日子,难免磕磕碰碰,但家住太仓的男子张某和妻子吵架后,竟放火点燃了电瓶车。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月13日下午,家住太仓的陈女士接到一位男性朋友的电话,话没说几句,事情就来了。“我老公听到我跟男性朋友打电话,立刻就生气了,然后就和我吵了起来。”陈女士说。陈女士的丈夫张某把一辆电瓶车推倒在地,见状,陈女士想上前将车扶起来,“但是,他拼命拉着我,不让我扶。更可怕的是,他还把我的棉被盖在电瓶车上,把食用油浇在电瓶车上,用打火机点燃了。”陈女士顿时就慌了,立马去打水救火。

听到声响,陈女士家的邻居也赶来帮忙,但是,张某根本不让邻居靠近。“他还拿菜刀恐吓人家,我也没办法。”火越来越大,周围人越来越多,这才把张某喝住,大家齐心协力把火灭了。邻居王大妈一想到当时的场景,禁不住后怕。“如果火再烧得大一点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如果烧着旁边的房子是要出大事情的。”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某酒后与妻子因感情唆使发生口角,将加重电动车推至弄堂拐角处,以盖棉被、浇色拉油的方式将电动车点燃,造成明火,火势危及周边多家住户,周边居民进行灭火时,张某使用菜刀组织居民救火,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张某烧得是自己电瓶车,为什么也构成放火罪呢?放火罪是指故意防火焚烧公私财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防火行为一经事实,不论是烧自家电瓶车还是其余财务,有可能使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或重大公私财物遭到损害,即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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