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杀人抢劫获刑 为摆脱束缚持菜刀砍老乡

2015 年 12 月 5 日2850

  湖南邵东县“00后”男孩胜胜(化名),跟随老乡来到南通市如东县打工。因要出去玩耍未获老乡同意,便持菜刀将其砍成重伤,并劫走钱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15岁的胜胜以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获刑5年,并被处罚金1000元。

  胜胜2000年7月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因父母离异,盛盛无心学业,初中一年级后便辍学在家。2014年10月,胜胜跟随父亲的好友龙某一起前往如东县掘港镇一家服饰城打工。因其年龄尚幼,尚未成年,胜胜的父亲不放心,将其托付给龙某管束,并嘱托胜胜除工作之外的活动,必须事先得到龙某同意。2014年11月12日晚19时许,胜胜因欲与店外的女青年陈某等人外出一起玩耍,便向龙某提出外出请求。

  此前,由于胜胜外出玩耍曾彻夜未归,龙某担心他年龄幼小在外不安全,所以这次没有同意他在晚上外出。而胜胜的朋友陈某等人又在多次催促,烦躁之中,胜胜产生了将龙某砍死后再出去的想法,并向陈某发出“那么我杀了他”的信息。后手持菜刀劈砍龙某头部数刀,并逼迫龙某到墙角蹲下禁止其移动。

  为了能够顺利逃离自己打工的服饰城,胜胜产生了拿走店内钱款的想法,从该店收银台内只搜得些许零钱后,又手持菜刀威胁龙某交出财物,共劫得现金人民币6575元以及长裤、长袖T恤、袜子等物品。

  由于担心龙某报警,胜胜又将龙某的手机带走,将店内窗帘拉上,将卷帘门锁上并带走钥匙,使受伤的龙某被锁于室内。后受伤的龙某强行拉开卷帘门外出求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龙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经如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胜胜劫走衣物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33元。归案后,胜胜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扣押的赃款人民币6575元及被劫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胜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胜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他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并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胜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一审宣判后,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法院未对胜胜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胜胜辩称,其系未成年人,没有能力缴纳过高的罚金,请求法院给予免除或从低判处罚金。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考虑到胜胜犯抢劫罪时系未成年人,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但未依法并处罚金不当,应予以纠正。鉴于胜胜犯罪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涉大部分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从低判处罚金,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连线法官-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应从轻或者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二审审判长杜开林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本案中,被告人盛盛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涉大部分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从低判处罚金,故二审予以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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