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菜刀、匕首和催泪器在女儿校门口砍伤妻子

2016 年 8 月 16 日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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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6星期三

携菜刀、匕首和催泪器在女儿校门口砍伤妻子

男子获刑4年半,上诉被驳回

  

  时报7月5日讯 (记者陈彤彤)因为离婚纠纷产生矛盾,一男子尾随妻子,待妻子将女儿送入学校后,在校门口持刀砍妻子,其妻子经鉴定为轻微伤。近日,济南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以故意杀人罪对该男子判刑4年6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在与妻子王某离婚诉讼期间,于2014年8月的一天,携带作案工具菜刀、匕首和催泪喷射器到济南某中学门口。当时,王某送孩子上学后欲离开,李某遂持菜刀砍击王某颈部,并致王某倒地。经法医鉴定,王某颈部治愈后留有皮肤瘢痕长度为4厘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庭审中,学校两名保安作证,当时他们看到一男子手里拿着个袋子尾随一名女子来到学校门口,男子从袋子里拿出菜刀,走到那女子跟前,朝女子的头部、颈部砍去。其二人见状上前将该男子制服,发现该男子身上还有一把匕首。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菜刀 1把、匕首1把、催泪喷射器1罐。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某以“其伤害王某造成轻微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二审认为,李某持菜刀砍击王某颈部,并致王某受伤,其行为依法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使用菜刀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作案动机并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近日,济南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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