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图杀妻再自杀仅判六年?-刑事广角-维权频道-中工网

2015 年 4 月 20 日3630

  原标题:企图杀妻再自杀仅判六年?

  本报讯(通讯员顾武修 陈冬伟)因为妻子要求离婚,就对妻子挥刀相向,边将妻子砍倒在地,边叫嚣“我砍死你”。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该男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河南省汝州市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而提出抗诉。日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再审改判,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徐某与张某结婚。婚后,徐某曾因怀疑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将张某打伤,张某为此提出过离婚,并经常与徐某发生争执。2014年7月9日14时许,徐某与张某再次发生争吵。张某决意离婚,但徐某坚决不同意。争吵中,徐某从屋内抄起一把菜刀,将正在收拾东西的张某砍倒在地,继而骑在张某身上连砍二十余刀,边砍边喊“我砍死你”。其他在场的人制止徐某时,也被徐某用菜刀划伤。直到民警赶到,才最终制止了徐某行凶。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徐某被抓获归案后供述,自己当时想把妻子杀死,然后再自杀。

  2014年12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汝州市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徐某因家务琐事意图非法剥夺妻子张某性命,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意志以外因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年。

  对此判决结果,汝州市检察院认为,徐某持刀将妻子张某砍倒后进而骑在张某身上多次砍击,致使张某全身多处受伤,精神受到强烈刺激,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属于“情节较轻”,不能适用三年至十年这一量刑档次。同时,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结合此案,徐某的行为虽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砍杀行为造成被害人的几处伤情均构成轻伤一级。徐某虽有未遂情节,但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应减轻处罚。

  基于上述理由,汝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近日,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虽系犯罪未遂,但手段残忍,对其减轻处罚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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